-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发[1998]618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8-10-19 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发[1998]618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8-10-19 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555号)下发后,一些地区询问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27号)的规定执行.即:"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部分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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