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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收入确认时间问题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28日16:5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收入确认时间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1999]295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9-5-20  有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营业收入时间确认的请示>(苏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收入确认时间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1999]295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9-5-20  有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营业收入时间确认的请示>(苏国税发[1999]19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人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除国家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一般应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出版企业预收书报款,应按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处理,在书报发出时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