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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28日11:1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0]238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0-4-10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烟草公司上缴罚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0]238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0-4-10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烟草公司上缴罚没收财政返还部分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内国税所字[1999]52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的有关规定,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罚没收入,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办案经费支出,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