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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准中国光大银行提高税前呆账准备金提取比例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8日11:16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准中国光大银行提高税前呆账准备金提取比例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2000]55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0-4-12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准中国光大银行提高税前呆账准备金提取比例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2000]55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0-4-12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光大银行尽快消化接收原中国投资银行后的不良资产,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光大银行1999年度呆账准备金暂按年末贷款余额的2%提取,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2000年5月17日以川国税函[2000]163号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