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0]521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0-7-15 有效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0]521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0-7-15 有效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请示>(晋国税所发[2000]10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11号)的规定提取管理费,不得加大比例向基层信用社提取或分摊管理费.县联社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不足使用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其差额部分,可向其直属营业部分摊,并准予其直属营业部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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