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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8日10:5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0]678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0-9-1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0]678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0-9-1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式样见附件)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样)(见附件表格 07006、07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