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局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0]778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0-10-9 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局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0]778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0-10-9 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47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局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民航总局投资和管理的机场,2000年度继续由民航总局集中在北京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新疆航空公司所属机场2000年度由该公司在乌鲁木齐市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云南航空公司所属机场2000年度由该公司在昆明市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等7家空中交通管理局从2000年度起,由各空中交通管理局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民航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局的名单,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477号)附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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