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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7日11:0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3]335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3-3-25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3]335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3-3-25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国家邮政局2002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的计税处理以及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2002年度向北京市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邮政局2002年度向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邮政局收取的“收支差额”用于拨付后节余的部分,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包括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及各省邮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2003年度由国家邮政局继续在北京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邮政局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单位:万元) 序号  单  位    收取收支差额  拨付收支差额  1  北京市邮政局      32,736        0  2  天津市邮政局      7,424        0  3  河北省邮政局        490        0  4  山西省邮政局        287        0  5  内蒙古区邮政局        0    -6,638  6  辽宁省邮政局      1,682        0  7  吉林省邮政局        157        0  8  黑龙江省邮政局        0        0  9  上海市邮政局      17,755        0  10 江苏省邮政局      9,051        0  11 浙江省邮政局      5,138        0  12 安徽省邮政局        732        0  13 福建省邮政局      3,805        0  14 江西省邮政局        283        0  15 山东省邮政局      4,504        0  16 河南省邮政局        541        0  17 湖北省邮政局        549        0  18 湖南省邮政局        626        0  19 广东省邮政局      18,417        0  20 广西区邮政局        46        0  21 海南省邮政局         0        0  22 重庆市邮政局         0    -2,167  23 四川省邮政局         0     10,114  24 贵州省邮政局         0    -8,323  25 云南省邮政局         0    -6,466  26 西藏区邮政局         0     11,368  27 陕西省邮政局         0        0  28 甘肃省邮政局         0     9,662  29 青海省邮政局         0    -8,391  30 宁夏区邮政局         0    -2,379  31 新疆区邮政局         0    -13,844  32 中国集邮总公司     40,000        0  33 合计         144,223    -79,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