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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谷粮油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7日09:55     
  • 关于中谷粮油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4]989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4-11-25  有效 北京、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谷粮油集团
关于中谷粮油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4]989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4-11-25  有效 北京、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谷粮油集团公司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谷粮油集团公司所属的12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谷粮油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中谷粮油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经所在地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合并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中谷粮油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