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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统配煤矿按规定税额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7日09:4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统配煤矿按规定税额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发[1992]168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2-7-22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能源部:   国务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统配煤矿按规定税额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发[1992]168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2-7-22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能源部:   国务院最近决定提高统配煤炭价格。根据财政部[91]财税字第002号通知的规定,对目前征收资源税实行临时减免照顾的统配煤矿,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恢复按规定税额征收资源税(规定税额见财政部[91]财税字第002号附表)。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