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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7日09:44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文号 (94)财税字第096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5-1-8  有效 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文号 (94)财税字第096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5-1-8  有效 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0元计征.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