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资源税 >> 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减征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后有关财政税收问题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27日09:44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减征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后有关财政税收问题的批复 文号 财税字[1995]021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5-2-22  有效 四川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减征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后有关财政税收问题的批复 文号 财税字[1995]021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5-2-22  有效 四川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你厅局报来的《关于减征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后有关财政税收问题的请示》(川财税政[1994]1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们的意见函复如下:   矿山企业和冶炼企业从发展来看,应该走联合的道路。实行新税制后,由于铁矿石的税负上升较大,独立矿山铁矿石增加的税负难以转嫁出去,企业困难很大。因此,经国务院批准,对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这只是一种临时性的过渡措施。攀钢集团矿业公司从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分离出来,有关部门没有对其按独立核算企业管理。因此,攀钢集团矿业公司不能按照独立矿山征收铁矿石资源税,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税额,全额征收铁矿石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