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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微山湖地区煤炭资源税纳税地点意见的函
字号:T|T 2005年01月27日09:42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微山湖地区煤炭资源税纳税地点意见的函 文号 财税字[1997]55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7-4-2  有效 山东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微山湖地区煤炭资源税纳税地点意见的函 文号 财税字[1997]55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7-4-2  有效 山东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同意,现对微山湖地区煤炭资源税纳税地点问题明确如下: 国务院在1984年已明确微山湖地区煤炭资源的开采权属于江苏省,因此,江苏省大屯煤电公司所属的姚桥、徐庄、孔庄、龙东4处煤矿和盐城市殷庄煤矿资源税的纳税地点应维持现有格局,仍在江苏省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