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资源税 >> 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陕西省黄陵市非统配煤矿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7日09:41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陕西省黄陵市非统配煤矿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8]2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8-3-4  有效 陕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黄陵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陕西省黄陵市非统配煤矿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8]2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8-3-4  有效 陕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黄陵市煤炭资源状况和价格水平的变化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4月1日起,将黄陵市境内非统配煤矿煤炭资源税税额由现行的每吨0.5元调为每吨1元。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