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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昆铁路征免耕地占用税和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7日09:4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昆铁路征免耕地占用税和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0]47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0-8-2  有效 四川、云南、贵州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昆铁路征免耕地占用税和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0]47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0-8-2  有效 四川、云南、贵州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内昆铁路建设,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内昆铁路征免耕地占用税和资源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内昆铁路建设工程取弃土场、改移道路、临时工程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生活区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对内昆铁路建设工程单位自来自用的石料免征资源税。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销售给建设工程的石料,照章征收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