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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陕西省部分地区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7日09:37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陕西省部分地区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4]128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4-7-26  有效 陕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陕西省部分地区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4]128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4-7-26  有效 陕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长庆油田等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税[2004]19号)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自2004年1月1日起,将你省延安、榆林两市境内地方煤炭企业及成阳彬长、旬东矿区煤炭企业资源税单位税额调整为每吨2.3元。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