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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台、澎、金、马关税区货物征收进口环节税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6日19:09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台、澎、金、马关税区货物征收进口环节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6]042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6-4-12  有效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台、澎、金、马关税区货物征收进口环节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6]042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6-4-12  有效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原产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台,澎,金,马关税区的进口商品,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