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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6日18:5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发[1997]375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7-6-20  有效 上海市,福建省,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发[1997]375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7-6-20  有效 上海市,福建省,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近据上海,福建,山西等地国家税务局反映,由于黄金,白银属于特殊商品,实行由人民银行统一调拨,配售,其应纳增值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汇总缴纳,并实行即征即退的特殊管理办法.出口企业收购黄金,白银再加工成首饰后出口,其收购的黄金,白银无法取得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不能办理退税.为此,经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现决定对出口企业收购黄金,白银再进行加工后出口的黄金,白银首饰,在申请办理退税时可免予提供黄金,白银首饰的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