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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26日18:5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发[1997]458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7-8-11  有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的请示>(苏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发[1997]458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7-8-11  有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1997]371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44号)中有关淀粉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精神,对出口淀粉应列入"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范围,按17%的税率征税后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