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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26日18:4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发[1997]599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7-10-7  有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请示>(苏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发[1997]599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7-10-7  有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1997]410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明确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和<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014号)的有关规定精神,我局意见,桐油属于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范围,其出口退税率为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