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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6日18:3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文号 国税函发[1998]164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8-3-23  有效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文号 国税函发[1998]164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8-3-23  有效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02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按11%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仍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请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严格按上述规定办理退税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