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进出口税 >> 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6日16:09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8]102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8-6-16  有效 为增强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等产品在国际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8]102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8-6-16  有效 为增强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等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缓解上述四个行业生产经营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高煤炭等四类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炭出口退税率调为9%,煤炭的具体范围仍按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钢材出口退税率调为11%,但对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的退税率仍按财税字[1998]53号文件执行; 水泥出口退税率调为11%; 船舶出口退税率调为14%. 二,本通知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