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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铝、锌、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6日16:0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铝、锌、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8]152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8-9-23  有效 为增强铝,锌,铅等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缓解上述产品在国内生产经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铝、锌、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8]152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8-9-23  有效 为增强铝,锌,铅等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缓解上述产品在国内生产经营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上述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铝,锌,铅出口退税率调为11%.铝,锌,铅所对应的海关商品代码和出口退税率计算机文库另行调整后下达. 二,本通知自1998年9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