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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6日15:29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9]227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9-8-18  有效 为缓解我国石油行业的困难,经国务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9]227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9-8-18  有效 为缓解我国石油行业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出口退税的原油范围,为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但不包括国家无偿援助出口的原油.国家无偿援助出口的原油继续按照现行有关的税收政策执行,出口不退税. 二,退税率为13%. 三,本通知从1999年9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四,自1999年9月1日(含1日)起出口的原油,海关均应按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