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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6日10:43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1]45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1-4-17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1]45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1-4-17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出口电解铜(税号74031100、74031200、7403130074031900、74032100、74032200、74032300、74032900)按17%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