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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退税A类企业审批权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6日09:5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退税A类企业审批权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2003]117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3-10-11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退税A类企业审批权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2003]117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3-10-11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国审改发[2003]1号)的精神,为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经商商务部,总局决定下放A类出口企业审批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规定的A类出口企业审批权,自2003年1月1日起,一律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规定的A类出口企业审批条件及标准等,进行A类出口企业的审批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审批认定的A类出口企业名单,必须上报总局备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