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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6日09:5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3]1158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3-10-22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4年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3]1158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3-10-22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国产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为鼓励农药出口,现将农药出口有关退税政策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48种农药出口,从2004年1月1日起,准予按现行出口货物退税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并适用11%的出口退税率。   上述出口农药海关商品码为3808101910、38081090、38082090101、3808209029、38083011、 38083019。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