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进出口税 >> 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26日09:5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3]1254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3-11-21  有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宠物食品适用出口退税率的请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3]1254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3-11-21  有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宠物食品适用出口退税率的请示》(京国税发[2003]48号)和《关于宠物食品适用出口退税率执行时间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3]2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宠物食品出口适用退税率的问题,总局已从2003年1月1日起将包括宠物食品在内的动物饲料的退税率调整为13%。   二、关于2003年以前出口的宠物食品如何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研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12号)规定,决定对你局从“国税函[2002]812号”发文之日起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宠物食品,准予按13%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