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XX公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发[1994]032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4-1-24 有效 河南省税务局: 1993年12月13日豫税函发[1993]27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XX公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发[1994]032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4-1-24 有效
河南省税务局:
1993年12月13日豫税函发[1993]272号<关于对XX公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对该企业所建商品路收费站所收取的费用应依"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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