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5]058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5-7-27 有效 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5]058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5-7-27 有效
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028号<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中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的执行时间由1994年1月1日改为1995年1月1日.对1994年已征的营业税不予退还.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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