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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5日21:19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5]079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5-8-11  有效 经研究决定,现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5]079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5-8-11  有效 经研究决定,现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二,对金融企业经营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转贷外汇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一般代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征税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同时废止.1994年对金融机构往来没有征收营业税的,不再补征营业税;已经征收了营业税的,不予退税,也不得抵顶以后年度应纳的营业税. 四,除上述规定外,有关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的其他问题,仍应按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