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5]015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5-8-20 有效 近据一些地方反映,目前公安交警,武警,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5]015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5-8-20 有效
近据一些地方反映,目前公安交警,武警,部队,职业学校及一些企事业单位举办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取得大量收入,但各地对此类培训班在征免营业税上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对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可免征营业税.各种形式收费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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