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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营业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5日21:14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营业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6]29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6-3-18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营业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6]29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6-3-18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民航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照章征收营业税,所征税款由财政部门予以返还,用于机场建设。具体操作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行业实行“先征后返”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55号)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办理。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