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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盐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25日20:4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盐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1998]444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8-7-28  有效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行政事业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盐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1998]444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8-7-28  有效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紧急请示》(苏地税函[1998]118号)收悉。关于盐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盐城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中心向广告经营单位收取的“户外广告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服务业”税目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