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营业税 >> 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5日20:4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1998]483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8-8-18  有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请予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1998]483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8-8-18  有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请予确认对<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收取的费用参照诉讼费管理办法执行的函》 (法函[1998]66号),文中要求对《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收取的费用,参照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执行,不缴纳税收。鉴于法院公告是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刊登公告所收取的费用又是参照诉讼费管理办法管理的,不同于一般广告业务,经研究,对《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所收取的费用可暂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