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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系统、交通、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有关收费项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25日20:3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系统、交通、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有关收费项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1998]766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8-12-15  有效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湖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系统、交通、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有关收费项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1998]766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8-12-15  有效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鄂地税发[1998]3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广播电视系统收取的广告费和收视费、交通部门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即过路费、过桥费)、工商部门收取的摊位费、公安部门收取的驾驶员培训费,是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这些单位的上述收费均应按营业税有关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