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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承包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25日10:4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承包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1999]120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9-3-11  有效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赞皇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供车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承包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1999]120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9-3-11  有效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赞皇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供车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冀地税函[1999]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省赞皇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以承包方式向司机有偿供应车辆,承包期内,司机以该公司的名义运营,税费由公司统一缴纳,承包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仍可继续以公司名义运营。这类承包行为,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78号)所称的供车行为相同,因此,对该公司向司机所收的承包费中的车价部分,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