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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材加工企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征税问题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25日10:3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材加工企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征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1999]940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9-12-30  有效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石材加工企业承包建筑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材加工企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征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1999]940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9-12-30  有效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石材加工企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1699]222号)收悉。关于石材加工企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如何征税问题,现批复如下: 石材加工企业销售石材并负责安装工程作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其取得的收入,应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