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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4日21:0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2001]22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1-2-26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电视收视费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2001]22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1-2-26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电视收视费的营业税政策,保证营业税政策的统一性,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向当地用户有偿转播由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播放的电视节目,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收视费的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播映电视节目的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从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