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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4日20:57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1]117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1-7-3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1]117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1-7-3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据一些地方反映,近年来各地陆续兴办了一些经营性公墓,取得了一定收入,对此各地在征免营业税问题上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对经营性公墓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