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营业税 >> 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4日20:55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1]144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1-8-23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1]144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1-8-23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第四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自2001年8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附件: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