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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24日20:5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2]105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2-1-28  有效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气管理公司收取管道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2]105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2-1-28  有效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气管理公司收取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1]1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