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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朔黄铁路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24日20:4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朔黄铁路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2]329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2-4-19  有效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朔黄铁路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请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朔黄铁路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2]329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2-4-19  有效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朔黄铁路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请示》(晋地税税一发[200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朔黄铁路经营管理机构——朔黄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注册。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朔黄铁路运营收入应纳的营业税,应由朔黄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