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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4日20:45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2]157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2-10-10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2]157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2-10-10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批准的保险体制改革方案规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我国境内专门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境内保险机构办理出口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