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营业税 >> 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4日20:21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4]97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4-6-7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4]97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4-6-7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通知如下:   对台球、保龄球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税目仍属于“娱乐业”。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