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消费税 >> 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补充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4日12:0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补充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4]026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4-2-4  有效 我局以国税发[1993]153号印发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下发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补充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4]026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4-2-4  有效 我局以国税发[1993]153号印发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要求明确小客车中"微型客车"部分的征收范围.现将"小客车"的消费税征税范围补充通知如下: 小客车,又称旅行车,是指具有长方箱形车厢,车身长度小于或等于35米的"微型客车"和大于35米小于7米的乘客座位(不含驾驶员座位)在22座以下的"中型客车".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