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消费税 >> 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CH 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24日12:0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CH 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发[1994]303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4-6-9  有效 江西省税务局: 你局赣税发[1994]210号请示悉.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CH 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发[1994]303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4-6-9  有效 江西省税务局: 你局赣税发[1994]210号请示悉.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农用轮胎征收消费税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你省昌河飞机工业公司生产的CH1010微型厢式货车,虽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微型厢式货车,但据调查,该系列货车主要作改装小客车之用,且改装简便易行.另外,它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小客车"的特点和功能,是与货车有所区别的.因此,为了平衡税收负担,堵塞税收征管中的漏洞,对企业生产的微型厢式车,无论其名称如何,均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二,根据《消费税税目注释》的规定,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