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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24日12:0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发[1994]462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4-8-9  有效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晋税流发[1994]第71号请示悉.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发[1994]462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4-8-9  有效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晋税流发[1994]第71号请示悉.经研究,我们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6号通知中所说的不再补征消费税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是指国家计划内平价汽油,柴油.对你省石油公司列入计划内统销的市场价,导向价库存汽油,柴油,应按规定补征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