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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卷烟临时调低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4日12:01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卷烟临时调低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文号 (94)财税政字第158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4-8-24  有效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卷烟临时调低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文号 (94)财税政字第158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4-8-24  有效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子今年6月份下达了(94)财税字第038号《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规定,甲类卷烟消费税于1月1日起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为了平衡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进口卷烟消费税自1994年9月1日起也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计算公式为: 消费税税额=(到岸价+实征关税)/(1—法定消费税税率)×100%  此前按原规定税率计征的,不予调整。  以上请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