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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4日11:59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文号 (94)财税字第091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4-12-16  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文号 (94)财税字第091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4-12-16  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二,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首饰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多征的税款予以退还. 请各地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