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文号 (94)财税字第091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4-12-16 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文号 (94)财税字第091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4-12-16 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二,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首饰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多征的税款予以退还.
请各地遵照执行.
- 每日推荐
- 热点资讯